第七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