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