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