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