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