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储备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借用、挪用或者报损国家储备盐。

盐业公司应当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确定的库存量,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