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