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