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