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四)节能宣传、培训;(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六)节能表彰、奖励;(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