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

(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六)节能表彰、奖励;

(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