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