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