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