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户外广告位和招牌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纳入建筑立面统一设计,与建筑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利用横跨城市道路的过街天桥等交通设施的”。

第二款修改为:“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禁止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原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市政设施恢复原状。”

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设置招牌,设置楼名标志不得突破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

条款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