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