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