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