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