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