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