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监督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

(三)受理节能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组织调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