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监督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三)受理节能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组织调查;(四)依法查处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履行法律、法规等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