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教育培训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