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八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和节能目标考核未通过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