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