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单位产品(工作量)能源消耗核算,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