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向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能源统计资料。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及主要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