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及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淘汰计划,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