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