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加工店(厂)。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