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预防、治理、监督、监测等任务的完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