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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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预防、治理、监督、监测等任务的完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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