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