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批准采伐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