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用水者协会等民间用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节水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