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重要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由省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其他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由市、州、地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