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