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