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Chapter 4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Article 35Repealed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