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