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围垦河道。河口地区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围湖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地还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