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和全面地提供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费用收缴、服务预订等便民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