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