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设置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选址要求、设置标准。清洗场(站)不得占道作业,不得任意排放洗车污水。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