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
禁止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立即清除。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动物死尸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