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向街面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