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