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政府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收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