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