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组织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