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