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境内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承办、处置单位,应当收集相关的文字、照片、音像、电子制品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移交县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在自治州的活动;

(二)自治州重要的外事活动;

(三)区域性、全国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它。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