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