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计量违法案件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在违法物品或者证据可能转移、灭失的情况下,经市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的临时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